《条例》共6章45条,包括总则、地方金融组织、服务与发展、风险防范、法律责任和附则。《条例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具体范围,同时明确,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,赋予各自监管职责:省政府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,研究决定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重大事宜,对市(州)政府进行履职问责;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按照《条例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、日常检查、数据统计等工作,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。
建立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制度,是《条例》的一大亮点。《条例》明确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职责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履行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责任,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。同时,赋予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必要监管手段,对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,还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、查封相关场所、扣押相关财物等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