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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首部地方金融监管法规受关注 未充分提示风险最高罚40万元
2019-05-13 10:01  浏览:79
  “作为我省首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,《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,解决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缺少有效手段、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。”在省人大常委会5月1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,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欧阳泽华表示,《条例》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机制、行为规范以及服务与发展、风险防范、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,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。

 

《条例》共6章45条,包括总则、地方金融组织、服务与发展、风险防范、法律责任和附则。《条例》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具体范围,同时明确,建立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,赋予各自监管职责:省政府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,研究决定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重大事宜,对市(州)政府进行履职问责;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按照《条例》规定履行监管职责、日常检查、数据统计等工作,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。

 

建立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制度,是《条例》的一大亮点。《条例》明确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职责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履行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责任,制定地方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范处置方案。同时,赋予各级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必要监管手段,对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,还可采取责令暂停相关业务、查封相关场所、扣押相关财物等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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